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七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