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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