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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