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