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0-06-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