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的企业、机构、个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管委会的有关行政管理职能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