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二十八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二十八条 华侨、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及其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