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二十四条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以自有财产或以自有外汇作抵押,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外汇抵押贷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6-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