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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