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8-11 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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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第二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条例。 属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及技术信息,包括... 第四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保密措施是: (一)企业对技术秘密明确划定密级和范围,并将该技术秘密的保护要求明确告知有关人员; (二)企业与知悉... 第五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工作... 第六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技术秘密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技术秘密管理人员,对本企业的技术秘密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涉及技术秘密的场所,按涉密的程度,确定不同的保密等级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泄露技术秘密。 第八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八条 不同企业独立研究开发出同一技术的,其技术秘密权益分别归该企业所有,无论时间先后,均享有使用或转让该技术的权利。 企业自行开发... 第九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技术的生命周期、成熟程度、潜在价值和产品市场需求等因素,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技术秘密明示确认: (一)书面形式的技术秘密加盖技术秘密标识,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非书面形式的技... 第十一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企业可以根据保密岗位和密级与员工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或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有关企业的技术秘密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以根据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与合同另一方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或与之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 当... 第十三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密内容... 第十四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该员工在离开该企业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一... 第十五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 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 (二)竞... 第十六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竞业限制的期限,可根据员工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的密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的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七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 第十八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一)企业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死亡的; (三)企业... 第十九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企业依法合并、分立时,除另有约定外,变更后的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二十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有关专家参加科技成果鉴定或者技术论证、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等,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负有技术秘密保护义务,应当遵守企业...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企业技术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技术秘密的; (二)披露、使...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侵权行为之一,给被侵害的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该项侵权行为所支付的...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技术秘密纠纷中的有关技术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