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企业技术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技术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企业技术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企业技术秘密的。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企业技术秘密的,视为侵犯企业技术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