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企业依法合并、分立时,除另有约定外,变更后的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企业终止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