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一)企业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死亡的;
(三)企业终止的;
(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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