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竞业限制的期限,可根据员工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的密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的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