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双方也可以根据约定或者协商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