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有关专家参加科技成果鉴定或者技术论证、技术经纪人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等,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负有技术秘密保护义务,应当遵守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披露和使用,因泄露企业技术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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