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密内容与范围;
(二)保密期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保密内容与范围;
(二)保密期限;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