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以根据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有关规定,与合同另一方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或与之签订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
当事人不得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擅自披露企业技术秘密,因该合同取得的技术资料、样品、样机等,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不得保留复制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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