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八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八条 不同企业独立研究开发出同一技术的,其技术秘密权益分别归该企业所有,无论时间先后,均享有使用或转让该技术的权利。企业自行开发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项目,应当在立项时确定是否需要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