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五条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