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六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专用账户,专户存取,单独核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主大会成立前,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经营内容、经营方式、经营成本、专用账户信息以及经营协议等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业主大会成立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并与业主委员会订立委托经营协议;
(三)业主委员会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决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专用账户结余资金,向业主公开经营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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