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0-15 共 9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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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构建物业管理与基层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建... 第二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以下称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政府监管、专业服务、质价相符、公平公开、权责一致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完善... 第四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协同监管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的重... 第五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 第六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发挥专业性调解组织和... 第七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引导和鼓励相关单位依法成立物业管理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 第八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确定应当遵循规划优先、功能完善、物权清晰、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 第九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已划分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市)... 第十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为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道等的公共区域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由市政设施、城市绿化、水... 第十一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相对集中配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一)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包... 第十二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物业管理用房和配套用房的具体建筑面积及其位置,建设单位不得... 第十三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 第十四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按照有关规... 第十五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单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依照... 第十七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十八条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 第十九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所在地... 第二十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 筹备组由业主、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社区...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筹备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所在...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决定和...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线下或者线上书面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等...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需要和业主大会的授权...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 第三十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推荐: (一)业主自荐或者...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一条 筹备组或者换届选举小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定期召开。有...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业主大会议...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业...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六十日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七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除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聘请业主委员会专(兼)职事务工作人员并支付报...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的物业... 第四十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预售)现场,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应当符合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有...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建设工程的检查,对发现...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四条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地的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占用、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验收合... 第四十七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八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并自物业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向全... 第四十九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 第五十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派驻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兼管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 第五十一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应当根据服务事项、服务等级标准、... 第五十二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水电分摊费、专... 第五十四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将物业服务... 第五十五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信息宣传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妥善保管物业管理区域的下列档案资料: (一)业主房屋专有部分装修信息资... 第五十七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四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并... 第五十八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配合新选聘的物业... 第五十九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或者垫支...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 第六十一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破坏房屋结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 第六十二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房屋专有部分进行装修的,应当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所... 第六十三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的通行、停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并接受... 第六十四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 第六十五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五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 第六十六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检查维护制度,加强对电梯、消防、建... 第六十八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县(市... 第六十九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足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 第七十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 第七十一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比例设立应急备用金。物业共用部位、... 第七十二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二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日常小额维修所需资金,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 第七十三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信息宣传栏等显著位置向全体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七十四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七十四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完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宣传、物业管理区域查询... 第七十五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七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制度,... 第七十六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七十六条 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十七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七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有异议或者不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作出解答;... 第七十八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七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 第七十九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七十九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害物业管理区域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 第八十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八十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六十日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指导业主... 第八十一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八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以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对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 第八十二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 第八十三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八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突发缺管、失管事件且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第八十四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八十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服从、配合执行镇(乡)人民政府... 第八十五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八十五条 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探索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评定、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七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 第八十八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备案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 第八十九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位未将平时用于停车的人民防空工程向全体业主开放,出售... 第九十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商品房销售(预售)现场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 第九十一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 第九十二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公开业主信息或者其他个人隐私的,... 第九十三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更新相关信息的,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 第九十四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改... 第九十五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实施相关禁止性行为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 第九十六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非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实行物业管理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九十八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