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八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并自物业服务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布。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期限、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服务交接、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管理,规划建筑用地内、围护或者围墙外与市政设施相连的业主共有场地管理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业主大会也可以决定委托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服务或者自行管理。委托其他管理人的,参照本条例有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的规定。自行管理的,应当将执行机构、管理方案、收费标准和管理期限等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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