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规定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的保证。
物业保修金交存、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履行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规定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的保证。
物业保修金交存、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履行物业的保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