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占用、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验收合格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和工程图纸等资料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责任。
建设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移交的,不得将物业交付使用。
物业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验收合格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和工程图纸等资料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责任。
建设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移交的,不得将物业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