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确定的相关文件;
(二)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停车场(库)、地下管网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五)业主名册以及联系方式;
(六)临时管理规约;
(七)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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