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九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足额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定期公布。
在办理房屋权属首次登记手续前,由建设单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代交至所在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并在房屋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拟订专项维修资金筹集方案,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组织筹集。
既有物业管理区域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拟订专项维修资金筹集方案,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组织筹集。已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年度代收的日常维修费专用帐户内的本金和利息,应当一并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帐户。
在办理房屋权属首次登记手续前,由建设单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代交至所在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并在房屋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拟订专项维修资金筹集方案,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组织筹集。
既有物业管理区域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拟订专项维修资金筹集方案,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组织筹集。已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年度代收的日常维修费专用帐户内的本金和利息,应当一并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