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在该项目共有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中共同分担。
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县(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凭业主大会的书面决定,向管理机构申请划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划拨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自主管理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依法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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