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政府监管、专业服务、质价相符、公平公开、权责一致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小区基层治理体系,创新物业管理方式,提高物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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