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协同监管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