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发挥专业性调解组织和社区法律顾问的作用,及时调处、化解物业管理服务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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