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区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引导和鼓励相关单位依法成立物业管理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技能培训,支持志愿服务者参与、协助实施物业管理日常巡查、监督等活动。物业管理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吸收业主委员会成员和其他业主加入。物业管理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