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二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房屋专有部分进行装修的,应当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和利害关系人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