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一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破坏房屋结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
(二)违法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超标准雨棚,违法改变房屋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改变排水排烟管道等,不使用规划设计的空调外机平台而在外墙面悬挂空调室外机;
(三)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长期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堆放物品、停放车辆;
(四)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五)擅自在业主共有绿地内铺路、取土,或者种植蔬果等;
(六)损坏业主共有绿地、园林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七)高空抛物,任意处置固体废物或者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违反规定出租房屋、车棚车库以及进行其他违法经营活动;
(九)违反规定铺设电缆、电线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充电;
(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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