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三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的通行、停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约定,并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其中,机动车通行、停放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指定的行车路线慢速通行、禁止鸣号,遇到行人和非机动车避让;
(二)在规划车位、车库,停车泊位以及人民防空工程停车位内规范停放,禁止在消防车通道、绿地和其他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道路和场地上停放;
(三)停放期间关闭车辆防盗报警器;
(四)禁止除垃圾清运、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施工作业、快递邮政、家私和装修材料搬运以外的载重零点七五吨以上车辆驶入,禁止危险物品车辆驶入。
鼓励业主委员会与周边商场、机关、学校、企业等配建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协商建立停车资源共享机制,缓解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供需矛盾。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一)按照指定的行车路线慢速通行、禁止鸣号,遇到行人和非机动车避让;
(二)在规划车位、车库,停车泊位以及人民防空工程停车位内规范停放,禁止在消防车通道、绿地和其他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道路和场地上停放;
(三)停放期间关闭车辆防盗报警器;
(四)禁止除垃圾清运、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施工作业、快递邮政、家私和装修材料搬运以外的载重零点七五吨以上车辆驶入,禁止危险物品车辆驶入。
鼓励业主委员会与周边商场、机关、学校、企业等配建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协商建立停车资源共享机制,缓解物业管理区域停车供需矛盾。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