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七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四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并通知原物业服务企业。
原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重新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大会决定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及时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重新订立物业服务合同;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大会决定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及时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