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五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信息宣传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
(三)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专业性服务组织的基本信息、作业人员信息;
(四)电梯、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单位的基本信息、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与物业服务相关的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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