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三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水电分摊费、专用车位管理费等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按照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专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水电分摊费的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低收入困难家庭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物业服务相关费用补贴,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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