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六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妥善保管物业管理区域的下列档案资料:
(一)业主房屋专有部分装修信息资料;
(二)水箱清洗记录以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
(三)监控和门禁系统、电梯、消防、道路照明、排水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检查记录和维护、维修协议;
(四)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租赁、电梯广告租赁、停车泊位使用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活动和车位、车库租赁使用的相关资料;
(五)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资料;
(六)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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