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八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如实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并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结算预收、代收、垫支的相关经费;
(二)查验、腾空、移交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查验监控和门禁系统、电梯、消防、道路照明、排水等共用设施设备;
(四)核对、移交使用前期物业服务费采购、使用的办公设施、设备等;
(五)核对、移交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档案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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