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划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
(二)未按照规定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
(三)未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责任清单所列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保修金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划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
(二)未按照规定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
(三)未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内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责任清单所列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保修金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