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实施相关禁止性行为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