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改正;违反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资金的,责令退还;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