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公开业主信息或者其他个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经营所得的,收回经营所得,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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