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移交有关档案资料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建立、保管相关档案资料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不移交有关档案资料的。
(一)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移交有关档案资料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建立、保管相关档案资料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不移交有关档案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