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商品房销售(预售)现场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资料的,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