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备案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