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将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违反规定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违法出售、出租一个车位、车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向全体业主公布车位、车库处分情况或者公布情况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以出售为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位、车库,造成车位、车库空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空置数量对每个空置的车位、车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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