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八十五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八十五条 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探索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评定、奖励基金、以奖代补等机制,鼓励和支持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创新物业管理方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