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八十四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八十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期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服从、配合执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发现违反应急管理措施的行为,应当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给予必要的物资和资金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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