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八十二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执行物业管理事项,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少于五人且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未果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两次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具体成员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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